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晟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晟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