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2143,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依約定書給付相對人新臺幣300萬元之證明 (例如匯款單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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