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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㈠壹佰零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貳拾玖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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