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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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