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950,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銘工具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合銘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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