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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債 權 人 乙○○
之2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票NYA0000000之請求為164,096元或為64,096元。
(二)提出票號NYA0000000、NYA0000000之支票已為提示之釋明文件(如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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