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0164,2009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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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1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之聲請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命補正,然上開裁定合法送達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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