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5890,200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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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89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住居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㈣請求利息於97年7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確認狀載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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