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6485,2009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48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5
現於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台南縣山上
鄉明德
債 務 人 丙○○
5
5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補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因動力有限公司、瑞士富達基金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謄 (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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