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743,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重慶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重慶餐廳有限公司業於民國097年05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732306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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