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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194號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戊○○
上列二人
送達代收
住台北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庚○○、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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