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839,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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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3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迪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聲請狀狀載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之劉靜宜是否為債務人。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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