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853,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狀狀載違約金請求之起迄日為何。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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