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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39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乙○○之住居所地址為何?㈡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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