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941,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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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4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丙○○、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佳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㈡確認債務人丙○○、乙○○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對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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