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027,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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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2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請求標的欄所述與附表所載不一致)㈢確認建祐機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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