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130,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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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乙○○或陳宥耣,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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