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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周𢭙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周𢭙川於9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5年10月1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11,165元 (其中本金為411,16 5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10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周𢭙川於93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5年10月1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60,492元 (其中本金為60,492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10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周𢭙川於92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83,000元,約定自92年5月26日起至96年5月2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
詎料相對人於96年1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80,728 元及自96年1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930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周𢭙川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00%計│
│ │480728│ │月20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周𢭙川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11165│ │月15日起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周𢭙川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60492 │ │月15日起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周𢭙川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80728│ │月21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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