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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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