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622,200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6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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