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724,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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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72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迪凱、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乙○○之住居所地址為何?(因聲請狀未載)。

㈡債權人乙○○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㈢補裁判費500元。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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