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934,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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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93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陳水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 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 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 負債)。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 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 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 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11180022212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 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 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 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 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 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1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 20748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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