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0624,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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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62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各張票據利息起算日。

㈡提出據以聲請影印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5紙 (因票號AFH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印不清晰)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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