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219,2009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219號
債 權 人 曹志偉


債 務 人 京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薄@

債 務 人 蕭煜弘即蕭汲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穫B玖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