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224,2009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2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

㈢聲請人狀尾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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