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273,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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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昭良即台中縣私立東樺短期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賴昭良即台中縣私立東樺短期文理補習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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