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525,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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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2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係由債務人甲○○以自己名義具狀對自己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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