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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7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併請敘明是否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如為分別請求應另行繳納裁判費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利息於98年8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及所請求之年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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