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772,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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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772號
債 權 人 黃英智即英辰食品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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