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3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黃品凱、黃歆棋、黃傳松、黃顗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陳報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查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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