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2533,2009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
債 權 人 陳錦惠即千舜企業社




債 務 人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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