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2572,2009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572號
債 權 人 育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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