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715,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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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博隆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確認謝博隆、呂春慧、乙○○、湯涵雲、謝雨岑、謝曜駿、李進祥、李羚蓉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

若是,應補陳得據以向其請求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及謝博隆、謝曜駿、李羚蓉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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