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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係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薪資,即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乃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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