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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鈺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中縣龍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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