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催,1133,2009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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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甲○○狀末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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