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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劉意芳即劉嘉慧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除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八)、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十四)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七)當庭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四位債權人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七十一)均當庭或具狀表示同意其更生方案,是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所代表之債權額,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訊問筆錄附卷可參。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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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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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1,000元。 │
│2.每3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3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8.9%。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650,16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32,000元。 │
│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應回復到債權表上所列債權本金及依該債權表所│
│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一直繼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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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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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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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荷商荷蘭銀行(股) │ 137,237 │ 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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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116,036 │ 3,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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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227,244 │ 7,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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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01,648 │ 6,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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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110,414 │ 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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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675,396 │ 2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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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82,185 │ 5,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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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650,160 │ 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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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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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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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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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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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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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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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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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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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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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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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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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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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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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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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清算之債務人,除上述生活限制外,並應受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拘束│
│,但經本院准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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