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834,2009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34號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甲○○○間就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抵押物拍
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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