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874,2009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李壁漣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