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894,2009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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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7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甲○對聲請人負債500,000元,已屆98年7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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