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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8巷8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高雄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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