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164,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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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欲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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