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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票載金額金額無法辨識)乙紙。
(二)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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