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466,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慎祥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相對人慎祥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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