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804,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鳴威勢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相對人共鳴威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