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823,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因聲請人非就所據以請求之本票均全額請求,請補正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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