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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5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複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提出給付房屋貸款或生活費之有關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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