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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6號
原 告 甲○○
號6F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乙○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乙○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四、起訴狀繕本二分。
五、如被告之住所無法送達,並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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