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婚,79,2009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79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