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聲,36,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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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何恭文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1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處分遺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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